点评
《政务处分法》第八条规定:“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ニ)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规定该条的目的,是通过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不同的政务处分期间,体现轻重处分不同的法律后果。
《政务处分法》确立了政务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制度,有利于受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政务处分与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准确界定政务处分的期间,对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政务处分的执行。
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等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及相应处分期间的规定,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政务处分法》未对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如何计算政务处分期作出明确规定,但依照该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种类、期间、适用的违法情形等适用规则上是完全一致的,故对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把握。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三款和《事业单位エ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在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服之和,且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也即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其政务处分期为原政务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政务处分期之和,且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因政务处分期间均系按照月计算的,则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释解
所谓政务处分期间,是指受政务处分的有效期间,也是处分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
政务处分期间随政务处分种类不同而不同:政务处分轻,则期间短;政务处分重,则期间长。警告的期间为六个月,记过的期间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期间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由于公职人员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原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原单位与该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也随之解除,因此对开除不需要设置政务处分期间。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按照党管干部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以及政务处分的法定程序,政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是指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由相应的党组织作出审批之日,体现为政务处分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实践中,政务处分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这一款规定的时点起算,不得无故拖延、推迟,确保有关公职人员的正常权利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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