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连宁燕 通讯员 于珊珊) 为进一步规范高温季节劳动作业,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2021年度劳动监察书面审查工作中,将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未按要求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立即改正。截至目前,查处3家企业2021年未为222名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或者未按照标准发放,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企业补发防暑降温费59040元。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将通过举办座谈会和送法上门的形式,引导企业自查自纠,要求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情况,增强守法意识,现场指导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确保企业夏季生产正常有序运行。劳动者被拖欠防暑降温费的,可通过维权热线、欠薪维权通道等依法向人社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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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威海高温补贴标准公布
本报讯(记者 连宁燕 通讯员 于珊珊) 即将迎来高温季,6月起企业需要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符合条件的所有劳动者均可享受政策。威海市继续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文件执行,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费用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1.哪些人能领到“防暑降温费”?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虽然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
2.单位往年都用雪糕、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合理吗?
降温物资并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3.职工未正常出勤防暑降温费该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以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如果职工因事假、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折算防暑降温费。
4.防暑降温费也须缴纳个税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防暑降温费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案说法
王某于2019年10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2021年12月,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之后,王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2021年下半年工资及未支付2021年6月至9月期间的防暑降温费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发。
公司辩称,6月至9月期间,仅有部分时间为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超过了35℃以上,而王某并非室外作业人员,公司已经安装空调,且公司已经为职工提供了清凉饮料,因此无需支付防暑降温费。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山东省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因此,防暑降温费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并无特别要求,而是否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仅是发放标准不同,且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并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最终,仲裁委员会未予采纳公司的答辩主张,依法支持了王某要求支付防暑降温费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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