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就医,享受医保待遇只需三步  
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
2022年07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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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简单来说,就是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
  异地就医前,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开通备案后,参保人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就医时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
哪些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既往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只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4种人员。
  此次《通知》根据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行为发生的原因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分为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并进一步细分为6种人员。其中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如何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除了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提交材料外,其他人员均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备案表。
  另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目前,所有统筹地区开通了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等线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此外,全国120个统筹地区实现了自助备案,参保人员可以即时办理、即时生效。
备案后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只要没有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者参保状态没发生改变,那么备案长期有效,没有就医次数限制。对于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人员,临时备案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不需要就诊一次备案一次。
  目前,有些统筹地区要求备案后1年以上才能取消或变更。根据通知中的新要求,2023年1月1日起,各地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将不超过6个月。
  对于来不及办理备案的参保人,通知明确,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若参保人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也可以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医保手工报销。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政策是什么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简单地讲就是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比如:河北省廊坊市某退休职工,2022年7月1日在北京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费用。费用总额64.29元,基金支付48.89元。此笔费用共两个药,按照就医地目录支付范围具体为:甲类药品阿卡波糖片32.52元,全部符合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瑞格列奈片31.77元,其中28.59元符合基金支付范围,3.18元为乙类先行自付。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共计61.11(32.52+28.59)元,乙类先行自付金额3.18元,按照参保地的支付比例80%,基金支付48.89(61.11×80%)元。
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如何结算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全国200多个统筹地区实现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据介绍,具备门诊慢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需要完成5个步骤,即可享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包括:第一步,了解个人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资格;第二步,主动了解参保地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相关政策;第三步,选择并开通相关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第四步,主动告知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自己具备门诊慢特病资格;第五步,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按要求进行结算。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有哪些扩围
  针对群众关心的异地就医外伤、急诊抢救、住院期间院外发生费用问题,通知明确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的,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此外,通知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相关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综合新华社、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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