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学生集体自扇耳光”,拷问教育惩戒的边界
2022年1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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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西流

  11月10日,湖南湘潭的50多名家长和孩子接受了音乐老师和班主任的道歉。两天前,这些一年级的孩子被音乐老师要求自扇十多个耳光后,又被班主任要求到操场罚站。该校徐姓负责人告诉记者,涉事的音乐老师刚刚参加工作,教学方式方法不当,已向家长和孩子们公开道歉,班主任也已向孩子们道歉,目前家长们表示谅解。
  不可否认,过去在教育惩戒方面,存在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严密和规范,甚至缺失的现象,进而影响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基于此,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同年11月,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几种类型,使教育惩戒权有法可依。然而,湖南湘潭一小学50多名学生被要求自扇耳光又罚站,再次拷问了教育惩戒的边界。
  长期以来,由于惩戒教育一直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特别是,惩戒过当事件频发,损害了学生的诸多权益。
  惩戒是手段并非目的,老师在力争学生达到品学兼优的同时,应注意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进行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应该采用体罚、谩骂、侮辱人格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事实上,教育部针对教育惩戒权规定,教师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显然,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各地不妨在严格执行教师教育惩戒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对惩戒教育进行规范和细化,采取列举式方式,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发挥出教育学生、保障学生权益的综合效应,促使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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