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公告送达
王永超(身份证37132319760706****):
你(单位)未履行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的3706142023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联系本机关履行缴纳罚款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联系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蓬莱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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