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的这款产品怎么可能侵权呢,商品上面印的是汉字,凭什么不让用,原告凭什么认为这是他的字。”滕州某公司负责人声音响彻法院调解室。
这是怎么回事?事情还要回溯到2023年9月11日,原告上海某公司发现滕州某公司在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河南某公司制造的商品,该商品系河南某科技公司委托制造,商品外包装字体与原告设计的汉字美术作品一致,上述作品原告已经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遂以侵犯其享有的字体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为由将河南某科技公司、河南某公司、滕州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起诉到滕州市人民法院,诉请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原告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立案人员当即将案件指派给调解员,调解员当天就通过电话询问了原告案件细节,确定了原告最终诉请。考虑到被告多为外地公司,往来不便,调解员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功能,与被告取得联系,一开始河南某公司并不认为自己侵权,然后才有了案件开头那一幕。
眼看案件陷入了僵局,调解员将案件汇报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认真比对,咨询专业人员,搜索类案材料,以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音视频调解为媒介,将双方邀请到一起进行在线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向被告进行耐心说理,细致分析,举示类案判例,在诸多证据和佐证面前河南某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涉嫌侵权,但是河南公司如今很是头疼,不断的说:“我们虽然侵权,但是仓库目前还有大量库存,如果不让我们卖产品了,这损失可大了,这可怎么办?”此时,原告仍然坚持自己的诉请,看着当前的境况,调解员和法官也跟着担心。
此时,上海某公司代理人无意的一句话提醒了承办法官,“我们还有很多案子需要处理,能调就调,不能调我们就不调了。”听到这,承办法官立即意识到这是涉及原告的系列案件,如果被告能够购买原告作品使用权,那么原告不仅能够从该案件中获益,而且还可以形成示范作用,提高以后案件的调解成功率,给原告减少费用。按着这个思路,承办法官在接下的几天多次和原被告联系,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在案件受理后的第15日双方签订了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字体使用费用并当场履行完毕。案件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和调解员竖起了大拇指,不停的表示感谢,该案的顺利解决也助推涉及原告的几个案件顺利调解。
随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产生。知识产权需要保护,市场经济需要发展,那么合理合法利用知识产权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快速发展。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利益,采取线上方式,促推案件圆满解决。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为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有益探索。 (王诺)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
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