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经核实,截至2013年底贵司与我方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中,尚有76000元(柒万陆仟元整)未付款。我公司人员多次催要贵司至今未还,已严重超出合同约定及我司规定客户欠款的最长期限。
为维护贵司声誉和我方合法权益,望贵司于2024年7月5日前对该欠款予以说明并结清,否则,我方将在付款截止日期三日后对该笔欠款进行催告,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特此函达,顺祝商祺!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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