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3月施行
2025年0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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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办法还对电子登记档案的归档、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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