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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之商品退货需包装完好
不拆开怎么知道东西好坏啊
  • 2010年1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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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慧娟 熊正君

    顾客:总不能隔着包装盒猜吧

    近日,家住松园小区的刘先生在财源大街一家手机专卖店买了一款手机。没过几天,手机就出现了黑屏现象。当他找到商家要求换新时,商家以手机的外包装盒已经被拆开为由不给调换,只是承诺可以给刘先生维修。刘先生感到很郁闷,手机有问题,又没过三包期限,用包装盒损坏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实在有些霸道。

    有过类似经历的财西社区居民赵文磊同样觉得很荒谬。“产品的包装盒、尤其是一些食品类的产品,不拆开怎么知道里面的东西咋样?总不能让消费者隔着包装盒猜吧!”赵文磊说。

    商家:拆包担心人为损坏

    关于包装盒拆开后能否退货,财西社区某杂货铺店主孙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孙女士说,上个月她曾经卖出过一包红糖,过了几天,顾客找上门来,说是在红糖里发现了一根头发,要求退货。“当时红糖的包装已经拆开了,我怎么知道这根头发是不是后来放进去的。所以拆开了包装就不能退货了,这也是厂家和我们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孙女士说。

    工商:包装不是拒绝退换货的理由

    泰安市消费者协会宗国主任告诉记者,商家或厂家自定的“退货要有包装盒”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此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泰安市工商管理局合同科张倩主任表示,已经正式开始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若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若是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只是消费者不满意产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在没有损坏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的情况下退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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