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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能退费吗?
  • 2010年11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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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 张金东)21日,家住新华路商苑小区的居民向本报问暖热线2600000反映,正式供暖已将近一周时间,自己家里的暖气迟迟没有供上,对于这几天的取暖损失,是否应退还取暖费?

    21日上午,记者来到新华路商苑小区,在毕先生的门市房里,记者摸了一下墙边的暖气片,冰凉。毕先生告诉记者,15日供暖首日,暖气片只热了一阵子,持续了不到一天时间又变得冰冷。19日,小区居民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之后,暖气片又热了几个小时,之后再也没有热过。

    毕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商苑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居民将开口费和取暖费交到了由小区门卫提供的一个账号,并从门卫处拿回了缴费收据。在采访过程中,有市民质疑:“我们一分钱都没少交,但暖气不热,这笔账总不能稀里糊涂就算了!”

    记者采访了解到,整个商苑小区,加上沿街门市房共计百余户居民,供暖纳入全市统一供热管网,取暖锅炉被拆除,为此每户居民也缴纳了开口费。

    记者联系了负责此片区供暖的单位———德州市热力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商苑小区的供暖回水系统最近出现了问题,目前正在检修,估计很快就能供上暖。对于居民提出的应返还部分取暖费的问题,工作人员答复说,居民可以和小区物业协商解决。

    对此,小区居民质疑:小区并没有物业管理,不知道去哪里找物业,居民该找谁协商?即使有物业,供暖是热力公司的事,而且取暖费是热力公司收取的,找物业协商退费,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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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9—2010年度供热季,济南市政供热部门就引入了集中供暖第三方检测机制。市民家中暖气温度不达标,但又对供热企业测温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室温检测报告将作为退还采暖费的依据。

    济南市“不热退费”政策规定,经测试符合退费标准的,供热企业应当按规定标准出具认定手续,并退还相应采暖费,如经用户同意,也可转入其下一年采暖费中。具体退费标准为:室温在14℃-16℃(含14℃)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20%减收;室温在12℃-14℃(含12℃)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30%减收;室温在12℃以下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50%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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