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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旅行社惯用“问题合同”避责
省消协:签订旅游合同条款越细越好
  • 2011年05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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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2日讯(记者 李岩侠 通讯员 贺建华) 针对当前一些旅行社惯于利用不完善的“模糊合同”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逃避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省消协近日发出出游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在签订出游合同时条款订得越细越好。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情况,旅游消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比如,对出境游团队,即使因非不可抗力导致延期出团、游客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也要按单方规定或“内部行规”扣除业务损失费,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再比如,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设置模糊,擅自变更行程,加收费用;旅行社不诚信,所提供的酒店、交通工具、用餐标准比旅行社承诺的低;再就是,任意增加购物时间,导游诱导或强制游客购物等。甚至还有个别旅行社在组织港澳游时,不尽核实义务,致使港澳通行证照片与本人不符,影响游客出境。

    为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特地提醒广大消费者,避免旅游纠纷最有效的办法是,在签合同时,双方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签订得越详细越好,最好把某天入住哪家宾馆写入合同,是否含餐,并对行走的详细路线、何种车型、是否仅含交通、景点多少等事先与旅行社约定好,之后依约行事,违约追责。

    省消协人士告诉记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要保留好发票、合同、必要的照片等证据以便事后维权。据悉,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已与香港、澳门签署了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在港澳游中如遇到旅游纠纷可直接到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也可以等返回后到省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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