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日讯(记者 杨金涛 通讯员 贾通洲 王研) 买了3个月的摩托三轮车在运输途中自燃,导致车辆报废,车上载运的货物被毁。当消费者找到商家讨说法时,商家却不给赔偿。近日,在德州市消保委的协调下,商家给更换了同型号新摩托车一辆,并赔偿消费者的货物损失2000余元。
据介绍,2011年1月18日,消费者杨女士在德州黑马商贸城建华摩托车店购买了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福牌DF150ZH型助力三轮车一辆。2011年4月8日下午6时左右,该三轮车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自燃,造成车辆报废,并烧毁车上载运货物一宗。
事后,杨女士来到摩托车店要求赔偿,店主称消费者需留下报废车,等待厂家来人处理。但几天后,当杨女士再次来到该店询问处理情况时,商家称已将报废车免费维修好,不能退货,同时拒绝赔偿已经被烧毁的货物。消费者杨女士非常气愤,遂投诉到德州市消保委。
经德州市消保委调查,消费者所说属实,并会同运河工商分局有关人员来到建华摩托车店进行调解。根据消法有关规定,并经反复与经营者沟通协商,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新摩托车一辆,并赔偿消费者货物损失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