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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推出管理办法规范大学生就业见习
见习期最长不超12个月
  • 2011年05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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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0日讯(见习记者 于荣花 通讯员 李树田) 近日,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滨州市财政局下发了《滨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自此,滨州市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有了依据。

    滨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有关条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市统一授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它由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挂牌。

    管理办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对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等工作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并于见习当月28日前发放。当月工作不满15个工作日、满7个工作日的,生活补贴减半发放;工作不满7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生活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如果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三种情形的,见习基地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市财政承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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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见习期最长不超12个月
5年助两千以上大学生创业
今年将新增城镇就业3.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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