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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一定入刑”只会让人犯晕
  • 2011年05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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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勇  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刑;5月9日,高晓松醉驾被刑拘;5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时间,“醉驾入刑”成为人们最关注的话题。

    但这个时候,却传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醉驾不一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声音,真是令人惊诧莫名———难道法律一夜之间变了方向?

    5月11日的《京华时报》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各地法院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既是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那就应该算是一个比较正式的场合,因此可以想象,张军副院长的这番话影响有多大。几家门户网站在转载这条新闻时,无一例外地做了“最高法: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这样的标题,很明显,这是把张军副院长的意见看做最高人民法院的院方表态以及判案依据了。

    个人认为,媒体做这样的表态有些夸大其词,虽然张军副院长是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的这番话,但严格来说仍然只能代表他的个人意见,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更不是什么判案依据。法谚有云:除了法律,法官没有上级。法官判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上级的意见。

    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具体条文中,对醉驾入刑是这样表述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它没有所谓“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缀,也就是说,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具体条文,醉驾入刑是没有例外情况的,醉驾,本身已经被立法者认为是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否则也就没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了。正如律师所说,醉驾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而不是非要产生危害后果才能入罪。

    我的理解,张军副院长所提的“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醉驾来说,无非就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比如撞到人或撞到车),也即没有造成事实伤害,这样的情况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但悖论正在于此:谁都知道,像高晓松一样醉驾并撞伤人的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醉驾者都是在没有造成事实伤害的情况下被交警查到的。这样一来,醉驾入刑成了只惩罚撞到枪口上的少数派,这也离严惩兼预防醉驾的立法初衷离得太远了吧———醉驾不一定入刑反而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令治理醉驾事倍功半,我想,这也不是张军副院长愿意看到的。

    张军副院长这番话虽然只是在座谈会上的一番个人意见,但由于他在讲话中将“醉驾不一定入刑”当成了对地方法院审判的要求,再加上他的特殊身份,这番话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力还是不容小视的。想象一下,如果一些基层法院果真按照张军副院长的这番话来处理醉驾案,罪与非罪之间将有多大的自由操作空间,换句话说,权力会有多大的寻租空间———很简单,所谓“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很多时候只是凭审判者一言而决。从这个角度来说,很多人担心“醉驾不一定入刑”会造成法外特权的存在,会让有权有钱者轻易脱罪,并不是没有道理。要消除张军副院长这番话带来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面澄清关于醉驾入刑的种种疑问,以官方回应解除人们的担忧,让醉驾入刑重新回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轨道上来。如不尽快纠偏,“醉驾不入刑”很可能马上就要成为一枚我们不得不吞下的苦果。

    >>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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