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4日讯(见习记者 曹思扬 通讯员 岳豪 赵丽) 点菜时没说明黄花鱼是按重量还是份数卖,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是按斤卖。22日,市民周建辉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窝心事,经工商人员调解,商家同意了按份数收费。
22日中午,市民周先生和朋友到李沧区九水东路的一家饭店吃饭,点菜时服务员向周先生推荐了当天的特价菜:酱焖黄花鱼,只卖38元,但并没有告知周先生是论斤还是论盘卖,周先生也没在意,觉得价格可以接受就点了一盘。
结账时,周先生看见账单上酱焖黄花鱼的价格却变成了58元,于是向饭店讨要说法,服务员给出的解释是黄花鱼是论斤卖,38元一斤,不是38元一盘。周先生认为饭店欺诈:既然是按重量卖,应该事先告知消费者,而且应该当面称重。周先生电话投诉到工商李沧分局九水路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了解情况后,工商人员指出,《消保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该饭店的做法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妨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工商人员调解,商家承认自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同意按照38元一盘的价格结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