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4日讯(见习记者 曹思扬 通讯员 贾军 韩娟) 燃气热水器更换的新零件两个月后才过三包期限,商家却以旧零件的三包期限为准,拒绝向消费者王女士履行三包承诺。经李沧区消保委调解,22日,商家为王女士免费更换了新的零件。
市民王女士于2009年12月在李沧区某家电卖场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经销商承诺三包期为一年。2010年9月,燃气热水器的电子打火零件出现了故障,王女士找到经销商要求更换零件,经销商立即派维修人员上门查看,确认故障原因后当场给王女士免费更换了零件。
2011年7月20日,该燃气热水器的电子打火零件再次发生故障,商家这次却拒绝履行三包承诺,理由是2010年12月就到了三包期限,现在已经是2011年7月,远远超出了三包有效期。王女士与商家交涉无果,21日,王女士求助于李沧区消保委虎山路分所。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此可见,经销商于2010年9月份为王女士更换零件,新零件的三包期应截止至2011年9月。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经销商于22日为王女士免费更换新的电子打火零件,王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