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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拆迁规定有何不同?
政府成实施主体,避免野蛮拆迁
  • 2011年08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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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征收拆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与老的拆迁条例的本质区别在于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实施的主体是政府,强制拆迁主体是法院。在法律关系上新老规定也有不同。根据旧的拆迁办法,拆迁的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作为第三方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之间争议居中作出行政裁决。而根据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根据旧的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根据新的暂行规定,征收程序由政府直接启动,并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新的规定有效避免了强拆的出现。”该负责人说,新老规定的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旧的拆迁办法规定,在拆迁过程中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新的暂行规定,政府不再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报记者 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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