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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今起实施
开发商也得交“维修基金”了
  • 2011年11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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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31日讯 (记者 邵琳)今后,新建住宅在交付使用前,开发商也必须提前向房产主管部门交纳一笔“维修保证金”,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而开发商又拖着不肯及时维修的话,业主可以申请动用“保证金”来修房子,不必再与开发商软磨硬泡了。11月1日,《临沂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规定今后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必须交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市民袁新(化名)7月初在市区买了一套新房,刚住进去不到一个月,卫生间墙壁就开始渗水,天花板也滴滴答答下起了“小雨”,袁新赶紧到物业公司报修,物业随后联系了开发商,可是开发商却以种种借口再三拖延,就这样从夏天一直修到深秋,漏水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袁新只能一次次打电话找物业公司,找开发商,一直折腾了3个多月才算修好。

    记者从临沂市房产与住房保障局了解到,今后新建小区的业主再碰到像袁新家这类房屋质量问题的话,可申请使用质保金维修。

    物业质量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管理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的保证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规定交纳质保金。未交纳质保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屋初始登记等手续。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规定使用质保金。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关房地产质量问题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因为开发企业履行保修责任不到位,损害了业主的正当权益。实行质保金制度,能够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减少矛盾纠纷。同时,如果在保修期内开发企业认真履行保修职责,没有动用质保金,那么质保金也可按比例将全部本息返还开发企业,这也有助于促使开发企业注重工程质量,提升建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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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先软化再流进居民家
“质保金”到底咋用
开发商也得交“维修基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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