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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
残疾军人抚恤金提高15%
  • 2011年11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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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9日讯(记者 陈之焕 通讯员 金红) 8日,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下发通知,近日提高全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和“三属”定期抚恤金平均提高15%。

    此次青岛市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规定: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标幅度按国家提标幅度执行,平均提高15%,其中,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提高为每年32990元,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提高为每年31950元,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提高为每年309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120元提高到2380元,提高了12%;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平均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提标幅度为1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提标幅度为13.6%;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6360元、6240元、6120元;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000元。

    此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也随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相应提高。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275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1420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65元。

    据了解,青岛市此次提标惠及全市3.1万优抚对象,中央、市、区(市)三级财政需年增资金2500余万元。预计春节前抚恤补助提标资金可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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