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5日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其中的一些变化,也成为家居业内热议的话题。对于网购平台先行赔付且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及时补充了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时的法律空缺,而维权举证责任倒置、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以及欺诈赔偿加倍等,也进一步净化了消费市场。 维权举证责任倒置 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 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等类型除外。此外,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明确“霸王条款”无效 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 第29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网络交易平台先赔付 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加大消费者欺诈赔偿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第56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假、以次充好等,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伪造商品产地等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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