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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不养老,父母寒心 |
法院判决仨儿子每人每年支付父母1800元抚养费 | |
- 2014年06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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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1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李云 徐笑梅) 含辛茹苦将3个儿子抚养成人,进入耄耋之年,本指望能安度晚年,谁知3个儿子竟然不尽孝。一审法院判决3个儿子每人每年支付1800元抚养费后,小儿子上诉,称父母生活优越,过得比自己还好,拒绝支付。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现年78岁的王利、郑芳,是东港区某村人。两人婚后共生育三子:长子王大、次子王二、三子王三。两位老人把三个儿子都操持着成家后,当步入晚年时,老两口已无劳动能力,本指着三个儿子尽善行孝,但王大、王二、王三并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两位老人伤心至极。 儿子不孝,因此百般无奈之下,王利、郑芳遂诉至东港区法院,要求王大、王二、王三履行赡养义务。 东港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利、郑芳现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作为子女,王大、王二、王三应当妥善赡养老人,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王大、王二、王三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的善良风俗,更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王利、郑芳在其年老且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王大、王二、王三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王大、王二、王三应当共同承担对王利、郑芳的赡养扶助义务。 王利、郑芳虽然享有国家补贴60元/月,但仅靠该收入不能完全满足王利、郑芳的生活需要,王利、郑芳虽于2013年7月支取土地赔偿款41779元,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王大、王二、王三的赡养义务。因此,王大、王二、王三应适当支付王利、郑芳赡养费。根据王利、郑芳的生活需要和身体状况,结合我省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原审法院酌定王大、王二、王三应向王利、郑芳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1800元。 王三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三主张被父母的收入很高,不需要子女的赡养,但自己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父母现在的实际收入和财产情况,作为子女,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今年3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王三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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