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王林林 徐笑梅) 父亲年事已高,孩子因没有时间照顾,为尽孝道,请来养老院的护工上门护理和照顾父亲。护理过程中,因护工失误导致老人摔伤致残,近日,法院判决,由护工所在单位养老院担责8成,赔偿老人损失3万余元。 现年79岁的陈刚是莒县人。2012年8月,陈刚之子陈同因无时间照料陈刚,与莒县某养老院签订了护理协议,由养老院派护理人员到陈刚家中护理,陈刚为护理人员提供免费吃住,护理人员料理室内卫生及个人卫生,并给陈刚做饭。后陈同向养老院预交了护理费,护理人员的工资由养老院支付。 同年9月,养老院派护理人员吴彤到陈刚家中全天护理,10月28日上午,吴彤扶陈刚到村西散步时,由于没有扶住陈刚,致陈刚倒地受伤。陈刚伤后到医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3.1万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评为七级伤残。后陈刚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 莒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刚之子陈同与养老院签订的护理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养老院应当为陈刚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因护理不到位致使被护理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护理人员吴彤在和陈刚散步过程中,因护理不到位给陈刚造成的损失,养老院作为劳务派遣方应予赔偿;陈刚作为被护理人员,本身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可酌情适当减轻养老院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养老院赔偿陈刚损失的80%、陈刚自行承担20%为宜。 莒县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陈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 443.2元。 养老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护理人员吴彤作为养老院派往陈刚家履行护理协议的工作人员,因在具体护理过程中护理不当造成陈刚人身损害,其所在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由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今年6月10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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