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筹措资金为名、高息为诱饵
仨人非法集资近580万被判刑
2014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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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7月31日讯(记者 孟凡萧 实习生 张石磊 通讯员 王雪鹏) 临清李某、蒋某等三人以北京一投资公司筹措资金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达580万元,被临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
  李某、蒋某等三人以3%高回报收益为诱饵在两年半的时间内非法向公众集资580万元。由蒋某将钱汇给李某。除将上述部分款项汇入北京一投资有限公司赵某(已判决)的银行账户外,余款用于山东办事处办公经费及其他开支。2012年5月被告人分别到临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由于涉案金额的变更,案件延期审理两次,审理延后三个月。
  法院根据公诉方的陈述、受害人的证词以及被告提供的各项材料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蒋某、李某等三人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综上,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李某、蒋某等三人分别判处二年十个月,处罚金六万元,二年八个月,处罚金五万元,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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