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内病休单位无权解除合同
2014年09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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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于2010年6月进入一家包装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14年9月3日。2014年1月12日下午上班时,小李与小刘厮打起来,小李受了轻伤,治疗后就回单位上班了。此后一个月间,小李经常断断续续请假,请假理由是神经衰弱。后来,小李有连续8天的时间没有上班,也没履行请假手续,单位催其上班无果后,遂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李的母亲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与其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医疗期工资。
  李母哭诉说,自那次受伤后,小李的精神就有些恍惚,到专业医院就诊的结果是精神分裂症,并拿出了在医院就诊的全部病历。李母将病情告知单位后,单位依然坚持原来的处理决定,不予恢复小李的劳动关系也不支付医疗期工资。
  仲裁委员会在查看了小李的就诊病历和医院诊断证明后,告知李母,小李未上班是在发病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作为病人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规定:小李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应当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工资。即企业应当按不低于1080元的工资标准向小李支付3个月的医疗期工资。
  仲裁委经评议后裁决,单位继续履行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医疗期工资。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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