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误工证明,却不承认是其职工
工厂为逃避工伤赔偿竟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09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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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厂为职工出具了误工证明,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却称误工证明是为帮助职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索赔而出具。五莲法院经审理证实职工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
  2011年10月份,五莲49岁的王明(化名)在上班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明因为要打一场交通事故的官司,要求对方保险公司赔偿,需要工厂出具证明其为该厂职工,工厂就出具了误工证明。
  之后王明与该厂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该厂认为王明并不是其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王明遂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厂称王明是另一工厂的职工,与本厂没有任何关系。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发现,该厂与其声称的另一工厂是两个相关联的公司,公司股东之间相互混同,职工之间相互混用;而且王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王明不承担事故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该厂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为王明开具的证明是为了办理交通事故赔偿而出具,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4年8月,五莲法院维持了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直系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王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王明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该厂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该厂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王明不是其职工。诉讼时,其主张的为王明开具的证明是为了办理交通事故赔偿而出具,也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以采信。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杨雪 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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