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民告官”,你有多少把握
看看下面的文章,说不定你会对“行政诉讼”更了解更有信心
2014年09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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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啥区别?行政诉讼中出现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本期《说法》版,本报律师团为读者解读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举案说法
案例一 为迁户口,村民告了村委会
  离婚后男子王某想把自己的户口迁回原籍,原籍村委会和派出所也都同意其迁入并出具了证明,可王某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却以王某前妻的父亲不同意为由,拒绝为其出具户口迁出证明。无奈之下,王某只得将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王某诉称,他在2001年和牟平区某村的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把自己的户口也迁到了妻子所在村里。2012年,王某和妻子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他想把自己的户口迁回原籍,且原籍村委会和派出所也都出具了相关证明了,可是牟平该村却以王某前妻的父亲不同意为由,拒绝给王某出具户口迁出证明。
  王某认为,该村的不作为严重影响了他的生产和生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该村村委会履行协助他办理迁出户口的相关证明手续。
  而牟平该村村委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只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个人答辩材料。材料中辩称,因王某和户主李某存在尚未清理的账目,并且双方也没有协商解决好此事,而在他们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了“凡是因升学、招工、婚嫁、参军以及任何原因,要迁出户口的村民,只要是与村委会及村民有往来账目没有清理的,村委会一律不予出示迁出户口证明”,因此村里不能给王某办这个手续。
  法院认为,根据户口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牟平该村村委会具有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职责,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王某要求将户口迁出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被告应协助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以王某没有履行该村村规民约的规定为由拒绝原告的请求,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牟平该村村委会于10日内,履行协助为王某办理户口迁出的相关证明手续的法定职责。

案例二 为办证,镇政府告了住房保障中心
  海阳市某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的一栋房屋卖给了张某,规定这个房子张某有使用权,使用年限到2075年,期满后可继续无偿使用该土地。而张某却利用违规材料,办理了房权证,又把这房子给卖出去了。认为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在办理该证时违法,镇政府将住保中心告上了法庭。
  镇政府诉称,2005年11月,镇政府将位于该镇一栋二层楼里的五间房子卖给张某,张某后来把房子又卖给了孙某,孙某买房后将大门和楼房北15米集体土地圈建。镇政府后来发现,住保中心违法给张某办理了产权证。
  住保中心则辩称,他们办证程序合法,并提交了这块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四邻盖的印章和测绘报告,此外还有一份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内容称张某在镇驻地买的房子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同意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三人张某也辩称,住保中心给他办理房权证是合法的。
  而镇政府方面认为,住保中心提供的那份证明是假的,上面的房屋数量和合同不相符,土地使用证和四邻印章也是假的。此外,镇政府只是买卖房屋,并没买卖土地,没有后院,房屋数量不对。
  法院审理查明,镇政府和第三人张某之间当时签订了合同,合同对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是,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为集体,使用年限自2005年11月18日至2075年止,期满后第三人可继续无偿使用该土地。
  法院还另外查明,在审理另一个镇政府告国土局的土地登记的案中,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及该镇政府乡村建设办公室的两名工作人员渎职,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提供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另一人填写的。这块本来发证时间是1995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被填写成了2005年。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住保中心为张某办理房权证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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