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获缓刑却不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对其作出依法收监的裁定
2014年1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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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隋秀芹 王晓              
  安某因琐事将人打成轻伤,法院判决其缓刑。但是,安某并未及时到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日前,东港区法院对其作出依法收监的刑事裁定。
  现年40岁的安某是东港区某村村民,2013年10月,安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发生争执,上前将对方推倒在地,致对方脚踝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2014年9月30日,东港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生效后,安某本应及时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但经东港区司法局和安某所在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其仍未按时接受社区矫正,时间超过一个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司法局书面向法院建议撤销对安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违反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据此,法院撤销了原刑事判决中对安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将安某交付监狱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刑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刑事被告人在被判处缓刑后,应当服从监督管理,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其守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法官介绍,然而,目前有部分被告人认为被判处缓刑便意味着不再受法律约束,因而拒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不具备在外服刑条件,因此,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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