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犯了错,自己没错也担责
本报律师团成员为读者详解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区别
2014年12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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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在庭审中,大家经常会听到,某某单位对该事故不存在过错,但是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仍然需要赔偿的说法。这没有过错,为何还要承担责任呢?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区别?除了这两种原则之外,侵权法归责原则还有哪些?本期《说法》,通过两个案例我们请本报律师团成员来和大家谈谈,这些责任的区别在哪里?
举案说法
高压线电死人,供电公司没过错也担责
  海阳的王某和村里的两个邻居拆卸自家院内竖立的广播杆时,铁杆子突然倒在了高压线上,导致3人触电死亡。王某亲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原告赔偿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8万余元。供电公司虽然无过错,但最终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今年2月份,王某家的商店停业后,村里的李某父子俩也想开个店,双方商量把王某院子里的铁杆和喇叭移到李某家。王某的妻子诉称,4月份三人拆卸广播杆时,铁杆子打到了高压电线上,三人因此触电身亡。
  王某妻子称,期间他们通知供电公司赶紧拉闸停电,但是过了40分钟后电才停。现在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万多元。
  供电公司方面辩称,三名死者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在高压电附近搬铁杆很危险,所以王某具有严重过错,供电公司没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电力设施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王某并没有这么做。
  法院审理查明,供电企业在高压线的架设、维护、管理上不存在过错,对该案事故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王某三人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放倒铁杆子过程中可能触高压线,应该提前通知供电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后再作业。
  法院认为,因供电企业没过错,所以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但供电企业仍然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损失的15%,也就是3万多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工人作业不规范,工头打人有过错责任
  因看到工人不按照规范作业,负责挖掘的班长和工人发生了争执,最终把工人给打成了轻伤。因班长对该案发生负有过错责任,最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孙某是龙口某矿区挖掘组的班长,李某是该矿区的工人。2013年10月一天下午,因为李某没有按照规范作业,双方发生了争执。推搡过程中,孙某向李某脸上打了一拳,李某打算还手时,被当班的同事拉开了。之后,孙某告诫李某,如果不按照规范作业就扣他的工钱,李某听后挥着拳头向孙某面部打去,孙某随即夺过李某手里铁锨,朝着李某头部和背部打去,李某用手抵挡时导致左手拇指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左手构成了轻伤。之后,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孙某刑事责任。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则请求判令孙某赔偿他各种费用共计20万余元。
  孙某辩护人辩称,案件发生的原因是李某不按规定施工、不服从管理引发的矛盾,在孙某继续提醒李某按规定施工的情况下,李某又动手先殴打孙某,导致矛盾升级。李某对本案发生负有过错责任,案发后孙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够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对孙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对该案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而孙某又有自首情节,责任适当减轻,最终判孙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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