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订货时价格过高为由少付货款,对吗?
2015年0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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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答疑】

陈善文,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工伤劳动争议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读者咨询】
  1年前,我给一个客户供货,他现在欠我20万元,当时他写了欠条。前几天他跟我说只给我18万元,理由是当时买我的货时,他说我的价格过高,所以现在要少给我2万元。他这么做对吗?
【律师答疑】
  客户的做法是不对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你和客户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客户出具20万元货款欠条说明他认可你们约定的价格,他应按约定按时足额付款,他少付2万元的理由不成立,且拖欠货款就已经违约。你有权要求他除支付全部欠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延期支付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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