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被撞,索赔租车费获支持
法院:租的车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当,属于合理支出
2015年0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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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袁野       

  私家车被撞损坏,车辆维修期间,另行租赁车辆使用,该租赁费用能否依法获得赔偿?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法院支持了租车人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某天,李强(化名)向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报警,称自己的轿车好好地停在路边,却被陈明(化名)驾驶的车辆撞坏了。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强车辆经日照市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损失价值2170元;李强因车辆受损,由于个人使用需要,在车辆维修期间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另行租赁轿车一辆,日租金300元,租赁五天,共支出1500元。李强同陈明就上述损失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陈明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陈明赔偿上述损失。
  陈明认为李强主张的租赁费并不是事故的直接损失,是李强的个人行为,应由李强自行承担,而不应要求自己赔偿。而李强则认为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陈明应该赔偿。
  在案件审理中,李强申请法院对其所有的轿车的租赁费用进行评估,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李强所有的轿车的日租赁费用为300元。
  11月,岚山区法院支持了李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非经营性车辆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受法律保护。“本案李强就租车费用进行了委托评估,并实际租赁了与其受损车辆价值相当的同品牌车辆,该租赁费应视为合理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应依法予以支持。”法官介绍。
  同时,法官提醒,并非所有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都能得到支持,由于被侵权人在替代性交通工具选择上有较大的随意性,且支出金额高低悬殊,被侵权人要想该项费用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受损车辆本身的价值和一般使用用途来选择替代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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