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违建”谁用也不合适
2015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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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曙明
  天建天和园小区大门西侧的一块绿地,一年前被毁后建起了一栋三层楼房,天桥区城管执法局称此没有规划许可,是违章建筑。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洛口派出所却在此处设置了警务室,并出具了证明,以致该处“违建”不仅未能及时拆除,反倒“违建方”将绝大部分出租。(详见《齐鲁晚报》4月27日C03版)
  建筑物合法不合法,应该看有无规划,是否符合规划,不能说因为在内设置了警务室,“违建”就成了合法的。即使是派出所出具了使用证明,也改变不了其“违建”属性。
  公安派出作为执法机关,本应在维护法律方面率先垂范,可是,洛口派出所为“违建”出具使用证明就让人迷惑了。设置警务室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再重要也不应设置在违章建筑里啊!如此所为,岂不成了违章建筑的挡箭牌?岂不是有损于公安机关的自身形象?笔者冒昧揣测,当初违建方之所以要“引进”警务室,其动机绝对不纯。希望洛口派出所能以大局为重,带头遵法守法。既然现在已经明确了警务室不再使用,洛口派出所应当主动出面,协助执法部门将此处“违建”尽快拆除,以实际行动以正视听。
  其实,天桥区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行为,不应该受到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包括其他执法部门的干扰。既然是违章建筑,不管什么单位,什么级别的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阻碍执法部门执法。对天建天和园的“违建”,天桥区行政执法局应当理直气壮地严格执法才是,不能因派出所的警务室设在“违建”里,就罔顾法律。当然,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讲清道理,注意方式方法。其实,建设三层楼的违章建筑非三两天能完成,当初天桥区城管执法局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就已经构成了失职渎职,如果再不予以坚决拆除,那就是错上加错了。
  前不久《齐鲁晚报》曾对天建天和园的另一处“违建”做过报道,由此我们可知,对于两处违章建筑的主体,擅改规划,执法应当予以坚决打击才是。不仅应当拆除其“违建”,而且还应当依据违法事实,予以从重严惩。只有让他们觉着“疼”了、才能促使其改邪归正,回到遵纪守法的社会秩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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