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不到一年丈夫因车祸死亡
儿媳将公婆告上法庭争遗产
2015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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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杨俊亮
  复婚后不到一年,丈夫因车祸去世。儿媳与公婆却因丈夫生前财产产生纠纷。儿媳认为,在离婚期间,丈夫经营的饭店应属于遗产请求分割。而公婆却认为不属于遗产。为此儿媳将公婆诉至法院。 

丈夫车祸去世 公婆霸占财产
  2011年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后,张先生和父亲将现金60000元交付孙某,接手位于经济开发区的某饭店。 
  2013年,宋女士与张先生复婚。张先生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该登记显示经营者姓名为张先生。
  随后,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14年张先生死亡后,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20000元、转让饭店得款140000元(其中含已被宋女士占有的订金5000元及归还债务5000元)。
  公婆因处理张先生的丧葬事宜支出现金15000元,宋女士认可支出费用10000元。张先生死亡后,宋女士已占有25700元(含将张先生名下的机动车售出价款8500元、从张先生账户内转账至宋女士名下的4000元、张先生的同学偿还的现金5200元、宋女士认可的追偿饭店欠款3000元以及5000元订金)。公婆占有190000元。宋女士认为公婆占有的这190000元应是张先生的遗产,请求分割继承。 
  但公婆认为宋女士与张先生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儿子因车祸去世后没有留下遗产;购买饭店的60000元系公婆支付,不是儿子的财产;儿子经营饭店期间以及去世后其名下的财产已被儿媳宋女士处分,宋女士诉称张先生留有财产190000元与事实不符,二者在协商多次无果后,儿媳将公婆诉至法院。 

焦点1 诉求转卖饭店财产时该如何分割?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尽管孙某能够证明是张先生父子与其协商饭店转让价格,但其不清楚现金60000元是谁的。 
  经法院调取张先生的账户交易明细,未显示转账60000元的转账记录。但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显示本案涉及的饭店经营者为张先生,且购买该饭店时张先生与宋女士已离婚,故应认定该60000元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其死亡后,该60000元应认定为张先生遗产。以60000元购得的饭店转出时的价格为140000元,增值的80000元中的59500元应认定为张先生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增值的80000元之中含有宋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张先生于2012年购买饭店,2013年复婚,2014年死亡,因宋女士与张先生复婚之前张先生已经营饭店,该80000元并非都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视经营饭店到复婚的时间、复婚到张先生死亡的时间,应以认定张先生个人收益39000元、张先生与宋女士夫妻共有财产41000元为宜。在41000元夫妻共有财产中,张先生应对其中的20500元享有权利。故该80000元中的59500元应认定为张先生遗产。 
  另外,宋女士认可张先生死亡后,其从张先生账户转出4000元、占有张先生的同学偿还的欠款5200元、追偿的饭店欠款3000元以及出售张先生名下的机动车价款8500元,以上共计20700元。宋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应认定为张先生的遗产,宋女士与公婆均有权依法继承。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宋女士与儿子依法应分割遗产62600元(含宋女士已占有的25700元)、分割财产35000元,宋女士分割夫妻共有财产20500元。 
  法院认为张先生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费用10000元以及其近亲属偿还债务5000元,应从其遗产中扣除后再行继承。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宋女士及儿子分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其遗产扣除丧葬费用以及偿还债务后为125200元。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四人,即宋女士及儿子与公婆,据本案情况,以四人均分为宜,即宋女士及儿子可继承62600元。  
  张先生死亡后获得的保险金20000元,宋女士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有权分割,分割保险金20000元中的10000元。  
  同时,宋女士有权分得夫妻共有财产20500元。因为宋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饭店所得收益41000元系夫妻共有财产,宋女士应分割其中的205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公婆给付宋女士及宋女士的儿子应继承的张先生的遗产36900元;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20500元;应分割的财产10000元。 

焦点2 儿媳与孙子应继承的遗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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