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审议大武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强化水质保护与监督
大武水源地违规排污可罚50万
2015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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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9日讯(记者 李超) 29日,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从水源地区域划分、保护措施、用水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在水源富集区内违规排污,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在水源富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渗井、钻孔等方式向地下灌注、排放、倾倒污废水及其他有害有毒物质,同时严禁直接向地表或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在富集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环评。对不符合富集区保护标准、存在水污染隐患的已建项目应该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
  同时,在富集区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富集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排污。条例(草案)还对农业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放以及危化品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相关部门根据富集区补给特点和水量、水位、水质等情况,确定规划期和本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制定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调度配置方案和计划。
  该条例(草案)对各种违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富集区内的已建企业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地下水污染,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擅自设置排污口偷排污水,最高处罚50万元,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养殖畜禽的,将罚款并责令拆除。
  企业或个人偷排污水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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