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整工资应当集体协商
淄博将出台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2015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企业民主化管理将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资料片)。
     本报4月29日讯(记者 李超)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9日,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旨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条例(草案)从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及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带薪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协商,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提出协商要约。
  工资协议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之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及相关资料报相应人社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工资协议即生效。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内司委主任委员尚秋云介绍了该条例起草过程以及必要性,“条例(草案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职工协商权的重视和保护,将更有利于职工充分行使协商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尚秋云说。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