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合同有明确规定,但烟台仍沿用老合同
2015年05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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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作为一项商品,大家都知道要先验再收,但是记者通过采访行业相关的律师、部门及开发企业,发现很多情况下,业主都是先走完程序再去验房。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房屋验收交付单的签署,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对于2014年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虽然明确规定了先验房后收房,但在烟台市并没有实行,开发商和业主在商品房买卖时仍沿用了以前的老合同,这个合同并没有对先验后收做出明确说明。     本报记者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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