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联系业务途中游泳溺亡
法院判决非工伤,但所在公司须支付丧葬费和救济费
2015年05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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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5月21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任玉堂) 张某和同事一同联系业务,途中因游泳死亡,张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哪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张某死亡非工伤。
  去年8月张某与同事一起去外地联系业务,返回聊城途中因天气炎热去大坝游泳消暑。在游泳时,张某被冲到下游溺亡。事故发生后单位支付张某家属慰问金3000元。
  张某2012年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解除或终止合同手续。在张某死亡后,其家人在赔偿问题上产生纠纷。遂到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于2014年做出裁决书,认为张某的死亡属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应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对于仲裁结果,张某所在公司并不认同,为此,张某家属与公司关于遗属补助发生纠纷。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2012年在该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遗属津贴由两部分构成,即一次性丧葬费和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同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中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张某生前所在公司支付其家属因张某死亡的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18064元,共计19064元,已付3000元,尚欠16064元;支付张某父母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支付至张某的孩子满十六周岁止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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