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为工伤
2015年05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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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律师团律师、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丽茹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第5款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被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孙丽茹律师表示, 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上述各种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工伤包括因工受伤和因工死亡。”孙丽茹说,张某返聊途中因天气炎热游泳致死,天气炎热去大坝游泳已超出了公司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非工作目的,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中规定的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做了扩张性解释,现“联系业务途中”亦应进行此类解释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下列情形应认定“工伤”,具体如下: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联系业务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联系业务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联系业务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联系业务途中。
  结合本案,张某虽然是去外地联系业务,但是在回聊城途中去游泳已经远远超出其业务范围,也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性,并不属于合理路线的联系业务途中,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况。  本报记者 孟凡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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