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规定劳动者年龄上限
2015年05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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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承办者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张一水表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用人单位工作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张一水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仅对劳动者的下限年龄作了规定,即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上限年龄作出规定,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故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劳动部199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他们也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张一水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任何的不同,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张一水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除条例调整的条例之外。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亡事故,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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