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劝人“私了”不只是疏忽大意
2015年06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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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峰

  2003年,河北清河县商户老杨在深圳农业银行自己企业账户里的一笔780万元货款,莫名其妙被别人取走。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在“以合同诈骗”立案后,冒领巨款的人虽被抓到,但办案民警打电话给老杨两个选择:一是讨回存款,但需要他主动撤销案件;二是让犯罪嫌疑人坐牢,钱款就不归还了。老杨在选择“撤案”私了后,不仅货款并未追回,犯罪嫌疑人也被警方释放……深圳市公安局14日回应称,已联合调查组,将进行全面调查。(6月14日《法制晚报》)
  作为一起“以合同诈骗”立案,且涉案金额高达780万的刑事公诉案件,警方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竟然让受害人做上述这样的“二选一”选择,无疑是一种非常严重且荒诞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行为。不可能“不懂法”的相关办案人员,先是“诱骗”受害人“撤案”,继而又以“主动撤销案件”为由违法放弃对该案的追诉,并释放犯罪嫌疑人,显然决不可能仅仅只是源自简单的“疏忽大意”或“办案失误”。
  因此,对于这起“被私了的案件”,真正彻底的“全面调查”,不应仅止于表面的程序违法问题,还需进一步彻查其背后可能存在的各种腐败交易,并严厉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害群之马”的渎职犯罪问题,如“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依据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受害人存在银行的数百万元合法财产被非法诈骗侵占,公安机关相关办案人员,不仅未能帮助受害人伸张正义,而且事实上成为与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气的帮凶,如此政法领域的“害群之马”,所贻害的显然远不只是某个政法机关自身的一己信誉,更是整个社会基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公信力。而对这样贻害无穷的“害群之马”,无疑应当也必须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予以彻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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