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离婚把房给前妻 老爹却不乐意
房子虽然赠与儿子,但产权还在老爹手里
2015年06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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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滕州6月25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孙红) 东沙河镇小李和妻子结婚五年,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小李要把居住的房屋分割给妻子,小李的父亲老李坚决不同意。司法所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认定离婚协议中涉及对此套房子的处置无效。
  老李的儿子小李与儿媳小张于2013年8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儿子结婚前,他把自己多年省吃俭用积蓄下来的35万元钱买了一套新房赠与儿子作为结婚用房。今年5月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李却要把父亲赠与其结婚的房屋给小张,老人闻迅后坚决不答应,遂找儿媳理论。儿媳小张认为公公签订了赠与协议,已经把房子给了小李,因此小李有处置权。
  东沙河司法所查阅了赠与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据。从调查得知,李某在儿子结婚前与其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小李。在离婚协议中,小李将受赠的房子分割给了小张。但这套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仍然是李某,没任何变更登记。
  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关键是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也就是赠与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物权设立、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这起案件就属于赠与物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的情况。当事人最后终于明白,该案中涉及的赠与的财产房屋,属于必须办理过户登记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财产。故李某是可以在所有权未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由于老人坚持要撤销对儿子的房屋赠与,因而小李和小张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对这套房子的处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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