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的钱,离婚后妻子用还吗
法院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两人共同还款
2015年08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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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兴奎     

  离婚前,丈夫借了一笔钱,但是还了一部分后,就不再偿还。后来双方离婚,协议上约定债务由丈夫偿还,与妻子无关。后来债主将夫妻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两人一起偿还。最终,法院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共用还款。
  张伟与陈燕(均系化名)于2007年在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张伟因经营生意向刘强(化名)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张伟偿还本金10万元,剩余借款20万元及全部借款30万元的利息未支付。
  2012年,张伟与陈燕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欠刘强的钱由张伟偿还,与陈燕无关。2013年2月,刘强将张伟和陈燕诉至莒县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30万元的利息。庭审中,张伟和陈燕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该由谁负责偿还争执不下。张伟认为该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陈燕则认为,两人离婚时已经对债务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应当由张伟负责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伟和陈燕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在未经债权人认可的情况下,仅对离婚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笔债务仍应由张伟和陈燕共同付还。
  近日,莒县法院依法判令张伟和陈燕共同付还刘强借款20万元及全部借款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燕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张伟追偿。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该条款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结合该案案情,张伟并不能证明其向原告刘强借款时,约定了债务为张伟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
  该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张伟和陈燕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张伟个人偿还刘强的借款,但上述约定并未取得债权人刘强的同意。该约定仅属于两被告之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债权、债务及财产作出明确约定进行处理,且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需遵守。但夫妻之间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因此,在本案中,两被告离婚后就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效,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刘强。刘强以张伟、陈燕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时,两被告仍有义务共同偿还。当然,陈燕承担责任后,可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依法向张伟追偿自己多付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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