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终身监禁”弥补治贪体系缺陷
2015年08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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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因贪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却要“牢底坐穿”。
  在司法实践中,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日渐稀少。而鉴于有些贪腐官员往往拥有能量强大的“朋友圈”,只要被判处死缓,那就有减为无期徒刑、进而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可能,甚至不久就能“以权赎身”、“提前(钱)出狱”了。刑罚执行中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方面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尽失,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腐败、加剧了官民关系的紧张。
  对于贪腐官员来说,终身监禁和死刑立即执行,哪个更严厉实难有标准答案。因每个具体的个体对生与死的理解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但作为刑罚体系的完善举措,终身监禁的加入依旧意义重大。它填补了死刑缓期执行常被异化为有期徒刑××年的尴尬,用制度封堵“提前(钱)出狱”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
  当然,死刑替代措施的完善,执行腐败制度预防的加强,不仅仅是贪贿犯罪的需求。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威慑功能,是在中国语境中真实发生的,当然它也需要刑罚的不可避免来加以配合。严厉性与确定性,对于刑罚价值的实现缺一不可。(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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