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事由有变诉讼时效咋算?
2015年10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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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连臣,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擅长法律顾问、房地产建筑工程、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非诉讼业务。
  【读者咨询】
  前段时间,我与单位有纠纷,请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金,在申请仲裁时,当时我没写单位拖欠我工资及社保。开完庭后,我想把这些内容再加上,重新申请仲裁。事由有变,那诉讼时效应该怎么计算?
【律师答疑】
  仲裁时效从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属于在仲裁开完庭后增加仲裁申请,上述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如果仲裁庭不允许增加仲裁申请,你可以另行提起申请,前提是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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