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不动产权证,得先有确认书
月底前房管部门须将确认书纳入流程,是办证唯一凭证
2015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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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青岛率先颁发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书。 (资料片)
     本报济南11月5日讯(记者 孟敏 实习生 杨胜男) 日前,我省出台意见,明确在本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人员编制调整配备到位,12月底前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颁发统一证书。4日,省住建厅表示,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归国土部门后,房管部门继续保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13项职责,将出具《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作为发不动产权证的唯一凭证。
  4日,省住建厅表示,为便于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房屋交易当事人到房管部门申请确认房屋产权和交易结果时,房管部门依法对房屋产权归属、交易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并将确认信息实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房屋交易当事人以《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为交易手续证明,办理房屋登记。
  省住建厅表示,2015年11月30日前,各市县房管部门要将《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全部纳入业务流程,在登簿、发证环节前出具,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做好准备。各市房管部门在12月10日前将全市落实情况报省厅。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指出,房管部门出具的初始、转让、抵押三类《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既是对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结果的书证,也是办理房屋登记的依据和凭证,是与不动产登记衔接的唯一节点,是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的载体。以《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为依据进行不动产登簿、发证,流程最顺畅、成本最低,是快速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最佳途径。
房产交易大厅将专设不动产登记窗口
  从房管部门领到《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后,是不是还要再跑一趟国土部门才能领到不动产登记证?4日,省住建厅表示,房管部门已有房产交易大厅的,要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主动增设服务窗口,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以便保证交易和产权确认、登记业务连续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无论是利用房产交易大厅还是共用其他服务场所,都要将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流程予以公示,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省住建厅还表示,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突出完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实现所需相关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互相认可并充分利用对方已审核认可且能共享的资料和信息,确保连续、安全、便捷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人为增加申请人负担。 
  出具确认书前,房管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依规缴纳物业质量保证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产交易手续费,并作为前置条件。要求申请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要对申报交易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契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依据,防止税收流失。
  本报记者 孟敏
  实习生 杨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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