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手机不喜欢享不了“后悔权”
2015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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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5日讯(记者 王帅 通讯员 张文静) “不是说七天无理由可以退货吗,我这手机为啥不能退?”日前,市民李先生要求商家按照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却没有得到章丘市消协的支持。
  几天前,李先生从章丘某商场购买了一部新款手机,回家后,家人和朋友都说手机颜色不好看。随后,李先生找到商家,要求将手机换成别的颜色或者退货。商家认为,手机是李先生当时自行选择,自愿付款,并没有强买强卖,而且手机也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所以不能接受李先生的无理由退换货要求。
  对此,李先生十分不理解,随后,他到章丘市消协进行投诉。据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
  “当然,也有个别商家主动做出承诺,实体店也同网购一样,让消费者享受七天‘后悔权’。”消协工作人员表示,除非商家承诺,否则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实体店必须七天无理由退货,因此消费者不能轻易要求退货。同时,消协提醒,即使网购可享有七天“后悔权”,但下列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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