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020年05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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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李红塔
  为了方便广大参保人员了解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服务,文登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梳理汇总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政策。本期带您了解——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到所在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工伤职工接到鉴定查体通知后,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身体检查必需的医学检查费用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查体。工伤职工到达鉴定现场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原件,经核实无误后,工伤职工领取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后进入会场等候区等待查体。

  鉴定查体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现场体征检查,并记录伤情描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查体结果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形成鉴定结论。

  鉴定查体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存档各一份。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双方如无异议,可持鉴定结论等相关资料到所属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为五至十级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依据鉴定结论分别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申请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
应该怎样申请复查鉴定呢?
  对市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请单位或被鉴定人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电话
0531-8128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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