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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井盖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嘉祥—男子偷了13个井盖获刑四年
  • 2010年09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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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朱某偷窃井盖案。

    济宁—学校门口的井盖被盗。本报记者晋森 摄

    本报济宁9月20日讯(记者晋森 通讯员 袁鹏 唐秀丽)井盖丢失已成为城市的一大顽疾,偷盗井盖者也大多以盗窃罪论处。日前,嘉祥男子朱某因盗窃井盖,被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成为济宁市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获刑的偷井盖者。

    济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称,2010年3月份至4月5日,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济宁市城区,趁夜间人少之际,驾驶农

    用三轮车,多次盗窃铺设在正常通行的多条公共道路上的铸铁井盖13个,价值7770元,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作案工具、证人证词以及笔录等证据。

    经审查得知,42岁的朱某是济宁嘉祥人,原本靠卖菜为生,但是他发现卖菜太辛苦,而且来钱太慢,于是他想了个生财的“好主意”。2008年朱某就曾盗取井盖,当时盗得十余个,销赃后获款

    2000多元。今年他又重操旧业,骑电动三轮车从嘉祥赶到济宁市区,主要在济宁市中区盗取井盖。4月5日晚,朱某在红星路市委门口偷井盖时,被巡逻的保安发现,将其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铺设在正常通行的多条公共道路上的铸铁井盖,故意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法院当庭进行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

    朱某成为济宁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获刑的偷井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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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造成伤害量刑还会加重
偷井盖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井盖虽小,关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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