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26日讯(记者 张璐)我省一项旨在明确保修期内商品住房保修资金的管理办法日前出台试行,三包期内维修资金有了明确出处。
根据规定,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指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的资金。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办法明确,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屋综合验收备案、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
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规定使用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