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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帮买房,多年后翻脸不认账,法院判定———
收到条”实际是 借条”
  • 2010年10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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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李文鹏 通讯员 张华)11年前,刚结婚的小刘与小李为了买房,先后向各自父母借了钱,但给女方小李的父母打了“借条”,给男方小刘的父母写的却是“收到条”。如今,小刘的父母要求儿子儿媳还钱时,儿媳却称“收到条”并非欠条。近日,法院正式认定“收到条”也是“借条”。

    据了解,1999年,家住槐荫区的小刘与小李幸福地走上红地毯。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小窝”,小两口就开始想办法凑钱买房。

    尽管双方父母都不算宽裕,但他们还是都倾囊相助,男方小刘的母亲率先做出表率,当场把仅有的69000元现金及自己的工资卡给了小两口。小两口写下了“今收到母亲购房款69000元。附:将尽赡养义务”和“今收到母亲工资本,分期提工资两万元作为购房款用,到期还工资本”两份字据并签上了自己的姓名、日期等。

    女方小李的母亲也同样伸出了援助之手,借给了小两口60000元。小两口写下了“今借款60000元用于购买住房”的字据。

    2008年,因各种原因,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法院判令“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小李的父母手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小两口立即还款。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小刘与小李夫妻还款。

    时隔不久,小刘的母亲也很快作出反应,将交给小刘夫妇的工资本进行了挂失,并向槐荫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小两口偿还他们借的69000元现金及从她工资本上所取款项。让小刘的母亲想不到的是,在法庭上,儿媳小李却认为婆母“同意给我们购置房屋出资,并不是我们向其借款,同时我们还附了‘将尽赡养义务,,是附条件的赠予”。

    近日,槐荫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判令小刘夫妇偿还小刘母亲总计84700元借款。

    主审该案的王军法官说,成立—个有效的赠予行为,必须是赠予人、受赠人达成—致的意思表示,且赠予人的赠予行为是明确表示的,默认的行为不能构成赠予。在该案中,“收到条”并不能认定为是赠予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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