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语委办的尹建国主任告诉记者,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规定,自2010年起,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要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部参加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标准。这就意味着,对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普通话要求,已经跳出了师范类专业学生的范围限制。
《意见》中提到的《实施办法》,是在2004年5月份,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施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省语委办普通话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海英说,省语委办曾请省人大法律方面的专家对《实施办法》进行过法律解读,其中“应当”二字即为“必须”之意。
2009年9月3日,省教育厅、省语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规定“经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的学生缓发毕业证书。”
普通话测试中心的另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缓发”并不是“不发”,这只是加强普通话推广力度的一种手段。通过这种形式,使得高校和学生更加重视普通话。本报见习记者 刘德峰